職安政策
Occupational Safety Policy
職安政策之目標
Occupational Safety Policy objectives
  • 遵 守

    政府對職安法規的要求

  • 重 視

    職業安全衛生預防傷害

  • 提 供

    安全健康勞動力之需要

  • 落 實

    工作安全衛生守則執行

  • 強 化

    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保障及預防功能

  • 提 升

    職業健康照護率

  • 降 低

    職業災害率

  • 保 持

    工區周圍環境安全清潔

  • 目 標

    以人為本追求職場零災害

  • 持 續

    循環改進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

  • 職安訊息
    News
  • Mar 2019
    14

    合梯

    第230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    一、具有堅固之構造。

    二、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、腐蝕等。

    三、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,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,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。

    四、有安全之防滑梯面。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,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。

  • Mar 2019
    14

    欄杆規定

 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
   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 一、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、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,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、腳趾板及杆柱等購材。
    二、以鋼管構成者,其上欄杆、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,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。

  •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
   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 一、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、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,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、腳趾板及杆柱等購材。
    二、以鋼管構成者,其上欄杆、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,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