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0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具有堅固之構造。
二、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、腐蝕等。
三、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,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,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。
四、有安全之防滑梯面。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,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。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
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、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,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、腳趾板及杆柱等購材。
二、以鋼管構成者,其上欄杆、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,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。
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
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、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,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、腳趾板及杆柱等購材。
二、以鋼管構成者,其上欄杆、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,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。